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大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持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陜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渭南市主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渭南高新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者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二、渭南高新區全域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包括良田街道辦事處、白楊街道辦事處、崇業路街道辦事處、辛市街道辦事處、陽曲街道辦事處、龍背街道辦事處、信義街道辦事處、金城社區行政區劃內。
三、公安機關為禁放煙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工委、黨群工作部、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城鄉建設和管理局、社會事業局、教育文體局、應急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市場監管分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因重大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五、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配合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群眾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使用新型電子煙花爆竹等產品。
六、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七、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八、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渭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管理委員會
2023年10月26日